一、依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以下簡稱通報查詢辦法)第5條及第6條規定,各級學校及機構於聘任教育人員前,應確實至「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以下簡稱通報查詢系統)查詢是否有不得聘任之情事,對於學校現職教育人員應每年定期查詢至少1次;又如教育人員有不得聘任情事,經學校或主管機關核准解聘、停聘或免職後,應依同法第8條規定,至通報查詢系統辦理通報,並請檢附相關資料副知教育局。
二、另依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以下簡稱涉性別事件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查詢辦法)第4條規定,各級學校於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學校人員時,應確實至不適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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