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185
  • slider image 186
:::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9-09 | 人氣:648

一、依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以下簡稱通報查詢辦法)5條及第6條規定,各級學校及機構於聘任教育人員前,應確實至「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以下簡稱通報查詢系統)查詢是否有不得聘任之情事,對於學校現職教育人員應每年定期查詢至少1次;又如教育人員有不得聘任情事,經學校或主管機關核准解聘、停聘或免職後,應依同法第8條規定,至通報查詢系統辦理通報,並請檢附相關資料副知教育局。

二、另依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以下簡稱涉性別事件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查詢辦法)4條規定,各級學校於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學校人員時,應確實至不適任人員通報查詢系統查詢有無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27-1條第1項或第3項情事,對於學校現職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人員應每年定期查詢至少1次;又如學校人員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平法第27-1條第1項或第3項情事,應依同法第5條規定至通報查詢系統辦理通報,並請檢附相關資料副知教育局。

三、查本局109824日新北教人字第1091578384號函及11068日新北教人字第1101044308號函說明以,通報查詢系統之「查詢專區」項下「有關機關不適任資料查詢」功能,業與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及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建立之資料庫完成介接,提供各校辦理前開不適任人員資料查詢,學校應每年定期查詢至少1次。

四、爰此,各校辦理通報及查詢作業時,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規定,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限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並依通報查詢辦法第11條及涉性別事件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查詢辦法第8條規定,辦理通報及查詢作業之所有人員,對不適任人員通報資料及所查閱之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供業務需要之用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五、為落實旨揭通報與查詢作業,請各校依「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不適任人員查詢自主檢覈表」及「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不適任人員查詢結果之後續處理情形表」辦理每年定期及新進人員之查詢作業,查詢結果並請自行留存。教育局將不定期抽查學校是否確依相關規定辦理,如發現有未依規定辦理查詢作業,或通報資料有錯誤不實者,將列為行政缺失,並作為追究學校相關人員責任之參據。

❖行事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