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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9-06 | 人氣:536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管會)110年8月27日台管業二字第1101597625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按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於107年7月1日施行後,對於107年7月1日以後離職公教人員申請發還原繳付基金費用者,僅得領取「本人」原繳付基金費用本息,且一經領取,該部分年資不再適用關於保留年資之規定。基管會考量上開相關規定之演變,影響當事人權益至鉅,且為免日後再有以不知規定為由申請繳回已領取離職退費之情形,爰修正「參加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人員發還原繳付基金費用申請書」,請自110年8月27日起配合使用修正後之申請書。

三、另為提供旨揭人員重新選擇機會,請轉知所屬當事人相關規定,並填具「公教人員107年7月1日以後離職且任職年資滿5年已申請離職退費者是否保留年資選擇書」,重新選擇繳回原已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改按保留年資規定辦理,或維持原退費之申請結算年資,選定後不得再行變更,上開選擇書由當事人及機關學校各自留存1份;當事人如選擇繳回原已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者,應自機關學校於收受本函之日起3個月內,由各機關學校協助發函檢附原發還金額之支票或匯票一次全數繳回,以保留年資,基管會於收訖後據以辦理註銷原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案,並函知機關學校及當事人。

四、各機關學校倘對前揭重新選擇規定或當事人原發還金額等事項有疑義,請逕洽基管會瞭解(當事人為公務人員者,請電洽8236-7328;教育人員請電洽8236-7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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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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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服務人員電話一覽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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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公教人員107年7月1日以後離職且任職年資滿5年已申請離職退費者是否保留年資選擇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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