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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5-24 | 人氣:550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5月7日臺教人(四)字第1100057665F號函辦理。
二、查退撫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第7條所定教職員選擇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繳付全額退撫基金費用之規定,增訂得選擇遞延3年繳付機制,並自11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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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附件1-1100507教育部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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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附件2-1100507教育部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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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附件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百二十九條修正條文.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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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附件4-修正總說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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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附件5-公立學校教職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繳付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用選擇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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