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11月6日總處綜字第1090044611號函辦理。
二、檢附相關網頁連結QR Code1份,請廣為宣傳並妥為運用。本案相關內容僅為原則性規定,如涉個案之事實及管理認定,仍宜洽各相關權責機關(構)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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