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185
  • slider image 186
:::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2-10-04 | 人氣:416

一、依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及教育基本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教育基本法第6條:「(第1項)教育應本中立原則。(第2項)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 」另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3條:「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並應於辦公、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
三、校園場地開放時段,請學校秉持公平公正處理原則,若符合學校場地租借規定,將學校場地租借予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尚不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至租借場地之管理人員,如僅於租借場地之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辦理活動時,基於職責所在單純從事場地設備操作工作,屬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7條第1項所稱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自不生違反行政中立之問題。另各校辦理場地租借請落實充分審查、落實執行及加強督導,並續依本局111年8月8日新北教體衛字第1111489799號函(諒達)辦理。
四、學校依行政中立法第13條規定,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111年8月18日)起至投票日(111年11月26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並應於辦公、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
五、請利用學校各種集會及適當機會,宣導民主法治理念,並請確實遵照校園中立,教職員工生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邀請候選人至學校演講、座談及其他助選造勢活動。
(二)為候選人在校園內張貼、散發海報、標語或傳單等競選物品。
(三)教職員工生亦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亦不得從事助選活動。
(四)其他有違校園中立及影響校園學習環境安寧之助選活動。
六、檢附本府111年8月16日函轉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實務案例宣導手冊」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工友及臨時人員辦理事務維持中立注意事項」(如參考附件)供參。

  •  
    1) 保訓會--公務員行政中立案例宣導手冊.pdf
  •  
    2)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工友及臨時人員辦理事務維持中立注意事項(最新法規).pdf

❖行事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