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109年5月20日新北府教特字第1090850327號函辦 理。 二、本府為服務本市身心障礙婦女家庭照顧服務,製作「109年 新北市身心障礙婦女家庭照顧服務文宣」,敬請貴校充分 運用。
進階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