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0年5月7日臺教人(四)字第1100057665F號函辦理。 二、查退撫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第7條所定教職員選擇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繳付全額退撫基金費用之規定,增訂得選擇遞延3年繳付機制,並自11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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