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110年1月14日新北府政一字第1100048851號函辦理(如附件1)暨本府109年12月29日新北府政一字第1092520489號函(如附件2)辦理。
二、本局暨所屬機關及學校等人員赴香港或澳門(以下簡稱港澳)前及在港澳期間應依旨揭注意事項辦理,至有關其中赴港澳前通報作業,請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本局暨所屬機關及學校等人員因公務事由赴港澳,該人員所屬機關(構)如因業務需要,得由承辦單位事前將詳細行程、活動內容、成員名單及聯絡方式等,函報大陸委員會,由該會提供必要協助。
(二)本局暨所屬機關及學校等人員請假或休假赴港澳,如因個人行程考量有需要大陸委員會協助者,得於行前至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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