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管會)110年8月27日台管業二字第1101597625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按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於107年7月1日施行後,對於107年7月1日以後離職公教人員申請發還原繳付基金費用者,僅得領取「本人」原繳付基金費用本息,且一經領取,該部分年資不再適用關於保留年資之規定。基管會考量上開相關規定之演變,影響當事人權益至鉅,且為免日後再有以不知規定為由申請繳回已領取離職退費之情形,爰修正「參加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人員發還原繳付基金費用申請書」,請自110年8月27日起配合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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