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擬任人員未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具結書」,臺灣人民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申領中國大陸身分證或領用中國大陸護照,即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所定喪失擔任公職權利之情形,從而亦屬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10款所定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形;且其規範之對象包含各機關(構)學校之公務人員、聘任人員、約聘僱人員、約用人員及技工、工友、駕駛、駐衛警,及政府所屬之法人、團體、公營事業機構等相關人員(含教育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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