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本局111年度廉政暨安全維護會報決議事項辦理。 二、按本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規定,原則不得接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餽贈財物,例外得予接受者,仍需以「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為前提(如附件)。 三、同仁受贈財物之際,應審慎評估是否會引發外界不當聯想,並落實廉政倫理規範,恪守與業者或廠商等職務有利害關係者往來之互動倫理,遇有廉政倫理事件,應確實辦理登錄,以維護自身權益及機關形象。
進階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