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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主任 - 輔導室 | 2025-03-21 | 人氣:37
  • 依據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114年3月4日衛部救字第1141360506號(附件1)暨本府社會局114年3月12日新北府社區字第1140415283號函辦理。
  • 本辦法規定如下:
    • 本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同法第5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一、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及得獎證書。二、服務時數五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得獎證書。三、服務時數八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 為落實115年志願服務推展全面線上化目標,114年公部門運用單位志工人力及服務時數管理將全面線上化,不再受理紙本資料,115年擴及私部門運用單位。爰本次獎勵申請公部門請以線上作業流程辦理(附件2),其中運用單位線上系統操作流程請參照附件3,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線上系統操作流程請參照附件4,如為私部門運用單位尚無法以線上系統申請,得以紙本作業流程辦理(附件5),志願服務獎勵申請案件審查應行注意事項如附件8。
    • 符合前項規定之志工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如附件7(線上、紙本申請均需附)、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志願服務紀錄冊封面影本、內頁影本相關證明文件(請統一以A4大小紙張影印,或列印衛福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時數表,每頁需蓋督導章證明,另如跨志願服務類別服務之志工,請檢附志願服務紀錄冊內頁已上過該類別之特殊訓練課程證明,本局業已於111年1月7日新北社區字第1110034096號函諒達),於114年6月6日前向運用單位提出申請;各運用單位受理後審查獎勵名冊(含英文姓名)並造冊,於114年6月13日前送區務中心辦理。
    • 各運用單位受理申請後,應審查申請獎勵名冊(含英文姓名)並造冊,所送資料請詳實填列,俾憑辦理。請檢具上開資料後依序彙整(請勿裝訂),於114年6月13日前以郵戳為憑,依單位所在地,逕寄至本市九大分區區務中心學校,並請填妥承辦人聯絡相關資料貼於郵寄之外信封。有關【申請獎勵名冊(含英文姓名)】請依範例格式填寫,除紙本外,請另傳送電子檔至本市九大分區區務中心學校,檔名為○○單位衛生福利部獎勵名冊,寄發電子檔後請再以電話確認,資料如附件9。
    • 本市九大分區區務中心學校收件後請協助完成初審,並於114年6月20日前送本局進行複審。
  • 衛福部前於109年8月4日以衛部救字第1091362638D號函訂定「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諒達),請轉知所轄各運用單位應依該績效證明書格式如附件6開立。另倘志工於不同運用單位擔任志工,應分別由各運用單位核算志工在該單位之服務時數,並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 為利服務時數計算,114年度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14年5月31日止;並請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
  • 請務必查填志工「英文姓名」,建議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名字拼法相同,以利日後出國就學或就業使用。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請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文姓名中譯英系統(https://www.boca.gov.tw/sp-natr-singleform-1.html)翻譯。
  • 請運用單位受理本項獎勵申請時,務必確認志工本人已在申請獎勵事蹟表上簽名或蓋章,請勿委託他人代簽或代蓋,並於線上系統詳實填列,核對志工資料之正確性,另請各校確認申請獎勵名冊資料,依限於114年6月13日前完成線上作業或紙本作業,再報送衛福部申請獎勵清冊至區務中心,以電子郵件寄送日或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 申請獎勵名冊電子檔(信件主旨及檔案名稱請標註「單位名稱-申請114年志願服務獎勵」,須為可編輯檔)請以電子郵件傳送貴校所屬區務中心並致電確認。
  • 本案附件檔案公告於衛福部「志願服務資訊網」最新消息(https://vol.mohw.gov.tw/vol2/news/index)及新北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網站(http://vtc.org.tw/ch/)首頁-政府公告區,各單位可自行下載電子檔,並請確依上開說明事項辦理,以掌握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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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線上作業流程辦理 (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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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4-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線上系統操作流程 (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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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5-紙本作業流程 (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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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6-績效證明書 (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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