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進用或運用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者,應遵行下列規定:
1.事先瞭解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之目的、宗旨及實施方式。
2.明確告知校外人士本注意事項之規定。
3.符合各該教育階段學生成長及學習需求。
4.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
5.不得有商業或為其他利益衝突之行為。
6.私立學校應符合教育基本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
依據該注意事項第5點規定「學校應以書面、網站或其他多元管道,向學生及家長說明」,請各校檢視學校網站首頁已完成設置「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專區」,並將貴校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相關規定與表件以及111學年度歷次審查結果公布於該專區,並隨時更新112學年度歷次審查結果,以利國教署不定時抽查本市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是否符合規範,如有學校經國教署抽查發現不符規定,以致發生本市一般性補助款被刪減情形,本局將函請學校進行檢討與改進,爰請各校務必配合辦理。另請學校安排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專責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