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8月24日臺教資(六)字第1100113102號函辦理。 二、旨揭公告事項修正重點摘錄: 公告事項法源依據修正:配合公告指定硝酸銨及氟化氫為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增列依據條次。 納管硝酸銨:訂定硝酸銨管制濃度80 w/w %、分級運作量50,000公斤,管制製造、輸入、販賣、運送、使用及貯存等運作行為,應取得核可文件,並自110年10月1日起運作量應逐日逐筆以網路傳輸方式記錄,每月完成申報。配合指定公告為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總量達分級運作量以上者,應辦理事故預防及緊急應變。 納管氫氟酸:訂定氟化氫管制濃度0.1 w/w %、分級運作量300公斤,並指定公...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