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
及「新北市政府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鑑定
安置實施計畫」辦理。
二、配合本局114年度01及02梯次鑑定安置期程辦理欲申請者,
相關注意事項如下(附件1):
(一)幼生須符合下列三項條件:
1、設籍新北市。
2、應於114學年度屆齡入學(民國107年9月2日至108年9
月1日出生),但想延後一年(115學年度)入國小一
年級的學生。
3、具下列證明之一,且目前身心發展情形已具體影響學
習適應者:
(1)主管機關鑑輔會核定之身心障礙證明。
(2)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粉紅卡)。
(3)醫院開立之醫療診斷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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